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北京仁和会计学校讲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13条注意事项

来源:北京仁和会计培训班    时间:2018/7/15 9:33:50

  相信每个税务会计在实务中都总结了很多非常实用又重要的经验!北京仁和会计学校小编今天也忍住要为大家分享一些实用的总结,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相关的一些注意要点,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!

  1.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(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)上注明的增值税额。

  2.购买农产品时,从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%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,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和11%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。

  3.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基本联次或者基本联次附加其他联次构成,分为三联版和六联版两种。基本联次为三联:联为记账联,是销售方记账凭证;第二联为抵扣联,是购买方扣税凭证;第三联为发票联,是购买方记账凭证。其他联次用途,由纳税人自行确定。纳税人办理产权过户手续需要使用发票的,可以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第六联。

  4.从事机动车零售业务的单位和个人,在销售机动车(不包括销售旧机动车)收取款项时,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。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为电脑六联式发票:联为发票联,是购货单位付款凭证;第二联为抵扣联,是购货单位扣税凭证;第三联为报税联,车购税征收单位留存;第四联为注册登记联,车辆登记单位留存;第五联为记账联,销货单位记账凭证;第六联为存根联,销货单位留存。

  5.取得的2017年7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,应自开具之日起360日内认证或登录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进行确认,并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内,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。

  6.取得的2017年7月1日以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,应自开具之日起180日内认证或登录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进行确认,并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内,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。

  7.认证当月计算抵扣,并在次月申报期内,申报抵扣进项税额,逾期不得抵扣。

  8.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、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发生应税行为可汇总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。汇总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,同时使用新系统开具《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》,并加盖发票专用章。

  9.增值税纳税人应在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备注栏上,加盖本单位的发票专用章(为其他个人代开的特殊情况除外)。为其他个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备注栏上,加盖税务机关代开发票专用章。

  10.取得建筑服务得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,发票备注栏需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(市、区)名称及项目名称。

  11.取得销售不动产的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,发票的“货物或应税劳务、服务名称”栏填写不动产名称及房屋产权证书号码(无房屋产权证书的可不填写),“单位”栏填写面积单位,备注栏注明不动产的详细地址。

  12.取得不动产租赁的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,发票的备注栏需注明不动产的详细地址。

  13.取得货物运输服务的增值税增值税发票,发票的备注栏需将起运地、到达地、车种车号以及运输货物信息等内容填写其中,如内容较多可另附清单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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